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
  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,不僅是地方融資的需要,也為優化地方治理體系、推進財政體制改革打開了新空間。
  經國務院批准,2014年上海、北京等10地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。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,不僅是地方融資的需要,也為優化地方治理體系、推進財政體制改革打開了新空間。
  此前,地方融資主要依靠融資平臺完成。由於有地方政府提供隱性擔保,地方融資平臺無須按金融市場規律行事,而更多地體現地方的行政意志。其結果是,融資的成本和收益都不能得到合理評估,其潛在的金融風險也因此無法評估。近年來關於地方債是否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爭議不斷出現,其根本原因即在於地方融資途徑較為混亂。此外,融資不僅可能投到公共服務類項目中,也可能投到競爭類項目中,這既有損於地方的公共服務建設,也容易形成針對社會資本的不公平市場環境。
  地方自主發債的好處是,既可緩解地方財政狀況,又有助於堵住政府隱性發債的空間,把資金來源和用途擺到明面上。這種財政的主動權,對於地方更積極地實現與中央宏觀政策的協調性,顯然有利。而更深遠的意義,是為地方治理的優化創造了條件。
  地方政府成為發債主體後,就在事實上成為法人,在獲得融資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市場責任。此前財政部代發地方政府性債券,等於全體納稅人為一地的財政決策提供擔保。現在,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,強調了權責統一,財權事權統一。這正是優化地方治理的目標之一。地方政府更科學地考慮發債的成本、收益等問題,而不是拍腦門決策,地方行政自然也會更合理。此外,地方自主發債還為預算體制改革打開了空間。權責規定更明確,地方政府的財政也就更透明。
  要實現上述預期目標,要做的事還很多。一是地方確權問題。這包括地方政府發債權和地方政府資產的確定。如果地方政府負責人變動頻繁,其債務責任如何延續,地方政府資產能否支撐融資需求等,都需要進一步確定。二是對自主發債所得資金的使用監管問題。如何讓融資用到有利於地方民生和長期發展的地方,而不是為急功近利的短期政績服務,地方發債程序、發債意圖、資金用途和使用效果都需有程序監管。三是確保債權人收益的問題。地方政府具有強大的資源調動能力,發債成功相對可以得到保證。但能否按市場規律辦事,讓社會資本獲得其應得的收益權,一旦出現違約風險,如何保證地方不拿公共利益作交換,都需進一步的頂層設計。
  這些待解問題,也為我們打開了地方行政改革的想象空間。地方治理體系越科學,其金融市場環境就越好,發債就越容易。在地方財政利益與改革捆綁到一起後,可以預期,地方改革的主動性將有所提高。就此而言,給地方自主發債的授權,也是對其進一步改革的催促。
  相關報道見B51版  (原標題:地方自主發債打開改革想象空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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